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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旭:为什么说近些年司法进步不容乐观?

2026-08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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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多年前笔者曾在某地法院刑一庭工作,通过做法官的经历与现在对比,加之离开书斋走向实务后的观感,笔者感到司法现状不容乐观。

理由有10个方面: 一是公开审判受到限缩。

“占坑式旁听”在不少法院盛行,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被害单位代表,甚至还有特警、协警占据有限的旁听席位,导致本应享有优先权的亲友无法进入。

这在一些重大、敏感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。

二是省部级官员的委托辩护权受限。

省部级官员一旦涉嫌犯罪,本人或者亲属委托的律师无法介入提供帮助,大多是本地律协的会长、副会长提供法律帮助,且辩护意见事先应经审核同意。

这类官员大多认罪认罚,鲜有提出上诉的。

三是律师辩护权屡屡遭受侵犯。

律师未进入法庭,庭审已经结束;

律师各种各样的申请权得不到保障,例如申请调取新的证据,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,申请非法证据排除,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,申请变更强制措施,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,等等;

律师随意被剥夺辩护人资格;

不当分案审理,一审否认有罪案件,二审书面审理;

会见和庭审中不允许律师携带电脑;

随意将律师驱逐出庭;

对律师会见进行监听;

对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,且几乎不说理;

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和上缴手机;

庭审中限制律师发问、质证时间等等不一而足。

笔者通过域外对比发现,这是中国“特有的问题”,律师不但收入较低,且职业无尊严,无社会地位。

最大的问题是公权力机关侵犯律师权利,并不承担不利后果,律师监督缺乏渠道和救济途径。

四是职务犯罪案件中,律师在最初调查阶段无法介入。

在该阶段,律师的法律帮助极其有限,既不能会见,也不能阅卷,更不能调查取证,权利行使落空,完全靠监察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。

以权利限制权力完全不可能实现。

调查程序的封闭性、单向性和行政性难以使调查行为受到外部监督。

五是检察官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权力保障不足。

独立是公正的保障,在司法官行使职权保障不足的情况下,“附庸化”和“打手化”特点便显现出来,一些案件,法官之所以要打断律师发言、限制律师发言时间,着急地推进庭审,很多时候都是为判决“背书”。

此种情况下的庭审实质化难以取得进展。

虽然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有一定成效,但司法的地方化、行政化色彩依然突出。

六是公检法关系未发生根本改变,“侦查中心主义”和“检察中心主义”仍然根深蒂固。

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推进“审判中心主义”,但效果并不明显,据笔者调研发现:检察院的地位普遍高于法院,被告人的上诉大多置之不理,而检察机关的抗诉法院“照单全收”,法院对检察院缺乏制约或者根本不愿意制约,“配合有余、制约不足”仍然是一项未竟的事业。

无罪难、无罪判决率极低(在全世界倒数第一)大都与此有关。

七是党委、政府以领导为名行干预司法之实。

例如湖北省原政府副省长曹光晶、公安厅副厅长干永平均被指“违规干预司法活动”,导致吉林民营企业家郭广辉与湖北国有公司合作,被以“合同诈骗罪”羁押达2年零9个月。

河北省迁西县县委书记干预司法活动,当地检察机关甘愿充当“打手”。

八是“远洋捕捞”等趋利性执法、司法活动愈演愈烈。

故意制造连接点进行管辖,将手伸向外地的民营企业,超范围、超指标、超权限进行查冻扣、查封案外人财产,使不少民营企业家心有余悸,战战兢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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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一轮深化扫黑除恶斗争中,各地都在纷纷公开征集线索,但一定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,不能为“凑数”和“拔高”而“扩大战绩”。

一方面要保障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,另一方面要保持经济发展活力,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。

九是违规分案审理,导致案件真相的发现越加困难。

违规分案审理导致审理的“碎片化”,有的将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。

有的是认罪认罚案件先审理,然后对不认罪认罚案件产生既判力,增加辩护难度。

有的美其名曰“分时段分别审理”,人为将共同犯罪事实割裂,以此限制律师质证权和发问权,强推庭审。

包括不许关键证人出庭作证、案外人不能出庭进行举证和质证。

合议庭负责事实的查明和认定,但是有些法官的做法让人认为其根本不想查明事实,因为查明事实后其无法按照领导的意思“下判”,除了故意杀人案件中因“亡者归来”或者“真凶抓获”外,其他杀人案件中有冤情的较少有被平反的,因没有确凿的无罪证据就倒推有罪。

对于非暴力犯罪案件而言,冤假错案的平反依然是一个难题。

对于程序正义我们呼吁了很多年,但程序正义观念并未深入人心,尤其是在公检法办案人员中。

以上的九个观察,基本上都是程序问题。

程序正义是司法文明进步的“试金石”,是观测司法进步和司法文明的“检测仪”,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保障,当程序不公时,我们有理由怀疑结果的公正性。

因此,司法的进步与退步,程序正义有助于我们较为准确地判定当前的司法现状和司法环境。

“春江水暖鸭先知”,律师经常奋战在一线会有切身体会,也更有发言权,这也是笔者为什么要选择办案的原因。

(文章作者:韩旭,法学博士、博士后;

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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